一、當您完成付款或開始使用Catme我貓 貓行為到府或視訊諮詢服務 (下稱「顧問服務」),視為您已同意以下所有內容。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於付款前,詳細閱讀以下條款。
二、我(下稱「客戶」) 自願聘請 Catme我貓 貓行為諮詢服務創辦人侯慶鴻MAYA (下稱「顧問」) 協助我進行貓行為調整或訓練。
三、因顧問受聘為客戶提供貓行為諮詢之服務,茲與客戶約定相關條款如下:
一、顧問本於專業知識,依據客戶填寫之「貓行為評估表」及「貓行為諮詢主題」相關內容,於觀察貓之飼養環境、飼養狀況、與人互動等情況後,提供客戶關於貓之飼養、一般行為、問題行為及其他顧問認為必要之專業意見。顧問觀察方式為下列「主要諮詢服務」,由雙方協議之:
主要諮詢服務
(一) 到府諮詢服務:顧問至客戶指定之場所實際觀察。
(二) 視訊諮詢服務:顧問與客戶於諮詢前約定時間及視訊方式,由顧問經視訊觀察。
二、顧問所提供之主要諮詢服務起訖,由顧問依上揭協議約定到府或視訊觀察起,至五日內提出專業意見止。當顧問服務結束,顧問並無持續追蹤、通聯或回答客戶任何疑問之義務。購買附加服務者,依附加服務條款規範之。
三、如顧問視實際情況,於顧問服務結束後,無償額外提供客戶顧問服務時,該服務內容並不構成顧問之義務,亦無損害賠償之責任,顧問得單方無條件隨時停止該服務。
附加服務
(一) 免費諮詢說明及方案建議:顧問與客戶於諮詢前約定時間及視訊方式,由顧問經視訊為客戶說明貓行為諮詢服務內容及介紹諮詢方案等,每次20分鐘,每人限用1次;惟不包含貓行為諮詢或回答貓行為問題。
(二) 諮詢後跟進服務
1. 顧問服務之附加服務,客戶須使用顧問服務後,方可購買此服務。客戶需預付全款,始得與顧問約定諮詢後跟進服務之時間及方式。
2.客戶使用到府或視訊諮詢服務日即日起算30日內有效,逾期將不再提供此服務。
3.跟進服務方式:
a.視訊:顧問與客戶於服務前約定時間及視訊方式,顧問依客戶所陳述到府或視訊貓行為諮詢後之貓行為有關資訊,於視訊跟進服務時,提供客戶關於貓之飼養、一般行為、問題行為及其他顧問認為必要之專業意見。
b.文字:顧問與客戶於服務前約定通訊方式,顧問依客戶所陳述到府或視訊貓行為諮詢後之貓行為有關資訊,於文字跟進服務時,提供客戶關於貓之飼養、一般行為、問題行為及其他顧問認為必要之專業意見。
(三) 諮詢摘要
1.顧問服務之附加服務,客戶須使用顧問服務後,方可購買。客戶支付全款日之翌日起算3日內,顧問須提供諮詢摘要。
2.客戶使用到府或視訊諮詢服務日即日起算7日內有效,逾期將不再提供此服務。
3.諮詢摘要形式:
a.語音:顧問依顧問服務時提供之專業意見,錄製重點摘要音檔一式,並提供予客戶。
b.文字:顧問依顧問服務時提供之專業意見,撰寫諮詢摘要一份,以電子檔案形式提供予客戶。
主要諮詢服務酬金
一、到府諮詢: 自顧問抵達與客戶約定之特定地點起算70分鐘,酬金新臺幣3,000元(含交通費等必要支出)。
二、視訊諮詢:自顧問與客戶約定之顧問服務時間起算70分鐘,酬金新臺幣2,000元。
附加服務酬金
一、諮詢後跟進服務:
1.視訊跟進:使用線上會議軟體,20分鐘,每次酬金新臺幣600元。
2.文字跟進:使用單一通訊軟體(Line/Instagram擇一),每次酬金新臺幣600元,自客戶付款日即日起算7日內有效。
3.上述視訊、文字跟進服務,每次顧問服務限購買3次,超過3次請另約到府或視訊諮詢服務,以維持諮詢品質。
二、諮詢摘要
1.語音摘要:由顧問錄製顧問服務時提供之專業建議5分鐘或以上之語音電子檔一份,每份酬金新臺幣600元。
2.文字摘要:由顧問撰寫顧問服務時提供之專業建議,每份酬金新臺幣980元。
三、客戶必須預先支付全額款項始得保留預約資格或使用服務。
一、取消:
1.客戶得於約定顧問服務時間之 72 小時前通知取消,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外,取消將沒收預付款之50%作為行政作業費用。
2.顧問服務日當日取消者,顧問得沒收全部預付款;客戶於預約時間起算15分鐘內未與顧問聯繫,或未能於預約時間接受顧問服務者,均視為當日取消,顧問得沒收全部預付款。
二、變更
1.客戶若有變更預約時間之需求,應於原預約時間之 72 小時前通知顧問,並與顧問另行約定顧問服務之時間,僅得無償變更顧問服務時間一次;除經顧問同意,應以原預約時間翌日起算30日內為限。
2.原預約時段 72 小時內不得變更預約時段,僅得取消,並依取消之規定辦理。
3.客戶欲進行第二次變更約定顧問服務時間,仍應於本條第二項規定之時間內通知顧問變更,並應另行給付顧問服務20%之酬金作為變更預約時間之費用。
三、遲誤:客戶如遲誤預約時間,該遲誤之時間仍計入顧問提供顧問服務之時間,而依約定照價收取顧問服務之酬金,且因遲誤所造成之不利益(包括但不限於顧問提供顧問服務之時間減少、無法於原預約時段以外提供顧問服務,或因而使顧問提供之顧問服務品質降低等),應由客戶自行承擔之。
四、顧問如因故未能於預約時段提供顧問服務,顧問應盡速通知客戶,並另行約定提供顧問服務之時間。
一、有關本合約所有事項之通知,客戶同意顧問依客戶所提供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二、前項通訊資料若有變更,客戶應即通知顧問。顧問應依變更後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三、顧問依客戶提供之電子郵件,以傳送電子郵件方式至客戶之電子郵件信箱,或由雙方約定之通訊軟體以傳送訊息之方式為送達,顧問以上揭方式寄發通知後視為已送達。
四、顧問以前項方式寄發通知,如因客戶之通訊資料有變更而未通知顧問,致未能收受通知者,不影響顧問通知之送達效力。
一、免責聲明:客戶締約時已清楚明白以下事項:
1.為達最佳顧問服務目標,客戶應據實告知與顧問服務相關之所有內容,如有隱匿或不實陳述等影響顧問判斷及分析情況,致顧問不能本於專業知識或實際經驗提供改善建議而影響顧問服務效果,不得主張顧問服務無效。
2.本顧問服務係顧問基於其專業知識及實際經驗所提供,其內容僅供客戶參考,因貓之個體差異及體質有異,本顧問服務無法保證任何貓行為改善效果。
3.顧問於顧問服務中所建議購買之相關貓用品或食品,僅供客戶參考,由客戶自行決定實際購買情況,因貓之個體差異,顧問不保證貓之使用意願或效果,對於所推薦使用之產品亦不負法律上之責任。
二、動物行為教育推廣及專業意見最佳化 在不涉及使用客戶個人資料之情況下,客戶同意顧問得:
1.以動物行為教育之目的,與第三人公開分享包含但不限於貓之照片、影片等客戶個人資料以外與本案相關之資訊。 如客戶因私人因素不公開上述資訊,至遲於付款前告知,若客戶選擇不公開,將失去一次寶貴地動物行為教育推廣機會,爰該次顧問服務加收新臺幣5,000元。
2.以提供最佳貓行為專業意見為目的,與貓行為專業從業人員討論個案情況或資訊。
三、本合約之顧問服務僅提供貓之飼養、一般行為、問題行為等之意見,作為客戶飼養貓咪之參考。本合約之顧問服務並不包含任何診斷、治療、檢驗、填發診斷書、處方、開具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或其他法定人士辦理之業務,涉及該等業務時,客戶應另諮詢獸醫師或其他法定專業人士之意見。
一、為締結及履行本合約,客戶同意顧問蒐集其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電話等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客戶之個人資料)。
二、顧問所蒐集之前項個人資料,僅得作為顧問履行本合約目的範圍內,或於發現客戶違反動物保護法時向相關有權機關通報,或其他依法令所定之方式使用。
三、顧問將保存客戶個人資料至顧問服務終止三年,客戶得隨時就客戶提供之個人資料向顧問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作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請求刪除,但應支付必要之成本費用。
四、客戶在顧問服務結束前,請求顧問刪除其個人資料,致顧問難以繼續履行本合約者,視為取消諮詢,應依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如顧問於顧問服務時遭受可歸責於客戶或與客戶有關係之人(客戶之同居人、親友等)之侵害,客戶應承擔全部有關費用,並賠償所衍伸之損害(包含但不限於無法工作之損失、該次提供服務之交通費用、所耗費之時間等)。
一、本合約構成顧問、客戶雙方之全部合意內容,如有調整之必要者,得經顧問、客戶雙方另行協議,並以書面修改之。
二、本合約之各條款,倘經判決認定一部無效,而除去該無效部分後,其他部分仍得繼續履行者,該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一、本合約以中華⺠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二、倘因本合約發生爭議時,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